8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8.1 一般规定
8.1.1 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分析评价。
8.1.2 场地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定性的评判方法,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宜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判方法。
8.2 场地稳定性评价
8.2.1 场地稳定性可划分为不稳定、稳定性差、基本稳定和稳定等四级,其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不稳定场地:
1)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危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岩溶强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地段。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稳定性差场地:
1)微弱或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不利地段;(分布软土层)
3)不良地质作用中等-较强烈发育(岩溶中等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地段。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划分为基本稳定场地:
1)非全新活动断裂带;
2)对建筑抗震的一般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弱发育,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地段。
4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分为稳定场地:
1)无活动断裂;
2)对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注: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
8.2.2 规划区的场地稳定性分区应在各评价单元的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并应绘制场地稳定性分区图。
8.3.1 工程建设适宜性可划分为不适宜、适宜性差、较适宜和适宜等四级。
8.3.2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的规定。按附录C表C评定划分为适宜的场地,可不进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
8.3.3 工程建设适宜性的定量评价应在定性评价基础上进行。定量评价宜采用评价单元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按本规范第8.3.4 条的规定进行。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模糊综合评判等其他方法评判。当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分别确定的工程建设适宜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后综合评判。